一、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期情况及升留级的重要评判依据。
第二条 成绩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工作。成绩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完善成绩管理和成绩核查制度,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严谨和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二、 成绩的评定与产生
第四条 各课程成绩由平时、实操或其它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试按一定比例构成,三个分项成绩的比例总和应为100%。
第五条 各项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
第六条 任课教师成绩登载中,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成绩标记为“缓考”;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成绩标记为“休学”;办理免修手续的学生成绩标记为“免修”;考试作弊或违纪的学生成绩标记为“舞弊”;未参加考试且未办理任何手续(不可抗因素除外)学生成绩标记为“缺考”;确认退学的学生成绩标记为“退学”。
第七条 除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的其他学生,教师均应评定出确定的成绩。如出现有名单无试卷或有试卷无名单情况,任课教师须和学籍管理部门、学生所属系(部)联系确定后再行评定。
第八条 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满60分为及格(确需以等级制或合格制记载的,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全国高等学校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以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成绩为准。
第十条 校外实习(实践)环节由实习部按相关规定以百分制评定综合成绩。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由指导教师按相关规定以百分制评定最后成绩,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成绩登载及录入工作。
第三章 成绩录入与存档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认真填写原始成绩单(原始成绩单不得有模糊和涂改之处)并签名后交至教务处。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进行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作出成绩录入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补考成绩应由系(部)指定主考教师,并在改卷后按要求及时录入成绩并将《补考成绩单》填毕签字经由系(部)考务员统一交至教务处。
第十五条 原始成绩单、考试考查试卷应由教务处考务室按要求分类保管。
第四章 成绩审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和录入实行审核制度,系(部)对本部门开设的课程成绩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至教务系统。
第十七条 各任课教师应对所任课程成绩进行试卷分析和成绩分析,并填写《成绩分析表》和《试卷分析表》,以备系(部)、教务处抽检。
第五章 成绩更正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一经录入,原则上不允许修改。但有以下情况的,可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正理由,同时经任课教师、系(部)考务员、开课系(部)主管教学领导三方确认、签名,由系(部)考务员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成绩更正:
1、任课教师在成绩录入送审后,经核对发现成绩录入错误需在教务系统中更正的。
2、经系(部)或教务处核查,确系教师判卷或总分有误需在试卷、原始成绩单及教务系统中更正的。
3、学生对考试成绩确有疑问,并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四周内(不可抗因素导致学生或其监护人不能知晓成绩者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补考成绩时限为成绩公布后二周内)向学生所属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非本系所开课程还须经开课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由开课系(部)考务员查阅原始成绩单或试卷(学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分查卷),经核查应更正的。
4、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六章 成绩公布、查询与成绩证明的出具
第十九条 学生成绩经审核审批后在学校教务系统中公布,学校不再另行通知学生成绩。
第二十条 各系(部)教学管理部门应及时查询班级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凭本人账号及时查询本人成绩。
第二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一年内可由学校免费提供毕业成绩查询和打印服务,毕业一年后学校按成本价提供毕业成绩查询和打印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全国高等学校英语成绩查询及更正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单填写及成绩录入等全过程负责,由考务员录入成绩的由当事考务员对成绩录入全过程负责,教学系(部)主任对全系(部)所有任课教师的成绩评定、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的规范性负责。以上责任主体如有违规、违法行为,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试行。学院以前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学院高职(专科)学生,中职学生可以参照执行。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